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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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崇锋律师
  • 所属律所: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2101201010150193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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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龙之梦长峰中心3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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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3日 来源: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导读]:   杨崇锋律师,沈阳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

  杨崇锋律师,沈阳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

  合同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合同的存在也就避免不了法律纠纷的出现,若遇到赠与合同纠纷问题,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一

  答辩人:xx市xx广告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与原告xx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张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答辩人提供车辆,答辩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所有的车辆车内外的广告位使用权归乙方独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广告位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根据此约定,答辩人对原告所属的车辆张贴广告独家所有,由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将广告位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构成了违约,应对答辩人承担赔偿损失。

  2、由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答辩人出示的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的照片上日期为2009年4月18号,答辩人和第三方签定的合同是2009年4月18号之后。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每次张贴多少车辆申报时把所贴车辆的费用一次性付给甲方。该约定符合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据此,答辩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答辩人才没有及时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答辩人根本不存在违约的事实,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经济损失。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36000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广告位的费用,没有违约;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原告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答辩人损失。

  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原告已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答辩人在合同解除和继续履行中享有选择权,答辩人本着诚信、和气生财的原则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辩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构成了违约,答辩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答辩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广告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二

  答辩人:龙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代理人:李某某律师,四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就王某某2011年4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诉龙某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和黄**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至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200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2000元给被告孟*,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200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龙某某

  2011年9月28日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的相关知识,在进行合同纠纷答辩的时候,您可以参考介绍的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本书写答辩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一般

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出示证据。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2、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

诉讼收费

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 理费外, 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 院审理后, 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 , 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到一百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 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 离婚案件 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 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 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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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杨崇锋[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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